辽宁省加强脚手架使用的构配件管理
来源:沈阳脚手架旺达租赁设备公司 2016/4/3 19:24:24
沈阳市针对各类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主要构配件存在材质锈蚀严重等问题,可能会对施工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日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等构配件管理。
据悉,沈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近期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各类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底座、可调托撑等主要构配件,存在产品质量保证资料不全、材质锈蚀严重、安装及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对施工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对此,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他构配件的管理。在采购或租赁钢管、扣件及其他构配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查验其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或租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及其他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的质量保障资料审核。凡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工地现场。扣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抽样复试,抽检数量和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扣件在每次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钢管等其他构配件使用前,也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能使用。
通知还规定,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及其他构配件的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其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防止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扣件在施工中使用。要严格报废制度,凡有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他不符合标准情况的产品必须作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并录入使用台账备查。施工现场进行各类钢管脚手架、支撑体系搭设过程中,对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扳手抽查。
通知强调,辽宁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有关单位使用和管理钢管、扣件及其他构配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进行查处。
据悉,沈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近期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各类脚手架、支撑体系使用的钢管、扣件、底座、可调托撑等主要构配件,存在产品质量保证资料不全、材质锈蚀严重、安装及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对施工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对此,通知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钢管、扣件及其他构配件的管理。在采购或租赁钢管、扣件及其他构配件时,要与生产或租赁单位签订产品质量保证协议,查验其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或租赁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产品的出厂合格证明、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及其他构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的质量保障资料审核。凡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工地现场。扣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抽样复试,抽检数量和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扣件在每次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钢管等其他构配件使用前,也必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查,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不能使用。
通知还规定,施工现场应建立钢管、扣件及其他构配件的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其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等情况,防止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扣件在施工中使用。要严格报废制度,凡有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他不符合标准情况的产品必须作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并录入使用台账备查。施工现场进行各类钢管脚手架、支撑体系搭设过程中,对安装后的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采用扭力扳手抽查。
通知强调,辽宁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有关单位使用和管理钢管、扣件及其他构配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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